莆市土储〔2016〕38号 签发人:姜绍志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
规范政府储备地供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
近期,我中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在未经市政府同意及未经我中心出具同意供地书面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政府储备地进行划拨或出让,造成重复供地及储备地有关资金管理混乱。这是《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莆政综[2015]22号)文件下发以来,除经营性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用地由各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审批或办理以后出现的新情况。为规范管理,理顺关系,避免混乱,更好地服务项目发展,今后各国土资源分局在受理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项目业主的储备地供地手续时,必须以我中心出具的同意供地函为准,否则,涉及的储备地一律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项目业主、由各分局组件进行农转用报批的项目用地,按照《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建立的土地储备监管系统要求,一经省政府农转用批复和市政府转通知,就作为拟收储的储备地纳入系统监测与监管,各分局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同样应当事先征得我中心书面同意意见。
为服务项目,加快手续办理,各分局在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时,应指导所在区(管委会)项目前期办或相关单位提前与我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6年8月17日
抄送:bet36365首页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2016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