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储莆田市群众艺术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政土〔2012〕34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储莆田市群众艺术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莆国土资〔2012〕25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储莆田市群众艺术馆位于城厢区荔城大道(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2)字第C20022139号)及其地上物所有权,用地面积1920.1㎡。
二、该幅土地收储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新下达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你局负责按照土地市场需求,适时公开出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