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莆秀不动产公[2018]第050号)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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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
莆秀不动产公[2018]第050号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2017)闽0305执5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17)闽0305执584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给予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潘建彬位于秀屿区中晖商业广场南区的房屋及其应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551955,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J02453号】过户给买受人陈美妹。根据法院上述法律文书告知,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莆市房权证秀屿区字第551955号《房屋所有权证》、莆国用[2008] 第J02453号《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现买受人向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件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者,将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若由此而遗留的有关房屋及土地权源证件、证明一律无效,特此公告。
土地坐落:秀屿区中晖商业广场南区
房屋建筑面积:128.5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44.16平方米
宗地四至: 东至:以界址连线为界,界外为道路;
南至:以界址连线为界,界外为莆田市中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至:以界址连线为界,界外为莆田市中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至:以界址连线为界,界外为莆田市中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宗地图
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